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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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