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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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