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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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