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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通知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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