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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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