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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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