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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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