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