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二、區域性國際組織。三、軍事國際組織。四、國際經濟組織。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