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檢察機關依本法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陳報法務部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由法務部通知相關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前條之沒收財物,由執行沒收之檢察機關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