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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
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機構應將前項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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