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接受戒癮治療者於治療前應由治療機構評估後,視需要進行下列檢驗、檢查:一、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二、肝功能檢驗。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其抗體檢驗。四、C型肝炎抗體檢驗。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驗。六、梅毒血清檢驗。七、胸腔X光檢查。八、心電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