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