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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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