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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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