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