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