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並於每月月終表報法務部。
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