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宣導: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國防部。四、財政部。五、法務部。六、經濟部。七、交通部。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九、文化部。十、行政院衛生署。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十四、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