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