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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
但委員長得遴派法院編制以外適當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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