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懲戒處分於決議確定時生效。法務部對於前項決議確定之處分,應即通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除名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務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分院及地方法院註銷登錄及通知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受除名處分者,法務部應命高等檢察署轉令地方檢察署追繳律師證書;執行追繳律師證書無效果者,地方檢察署應層報法務部於證書存根登記註銷作廢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