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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之機關或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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