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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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