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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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