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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委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或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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