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