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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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