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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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