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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除應具申請書、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及繳證書費外,並應隨繳下列各件:一、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二、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或毀損之律師證書。
依前項規定補發律師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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