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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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