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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時,應繳驗所領律師證書,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務部申請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於聲請登錄時,應提出於登錄之法院。
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許可時,應將許可證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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