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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情事應受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聲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送請懲戒。
當事人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二所定之情事應受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聲請律師公會送請懲戒。
前二項聲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送付懲戒時,應具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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