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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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