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廢止其登錄:一、有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二、受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第四款除名之懲戒處分。三、有其他法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註銷其登錄:一、自行聲請註銷。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