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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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