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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87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
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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