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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83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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