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六、公會解散之議決。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