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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
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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