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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
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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