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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
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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