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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
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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