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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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