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前項同意,自申請時生效。
但退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效力發生在後者,自退出時生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