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