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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5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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