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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
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五、未於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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