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
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義務,經法務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許可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