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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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