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條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